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1109号
原告:湖州鑫拓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华夏商城16幢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B5C2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丁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8657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鑫拓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繁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湖州鑫拓管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鑫拓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