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桂0603执恢222号
南宁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分别扣划被执行人江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6498.82元及***539.55元,以上共计237038.37元(包括履约保证金200000元、违约金26148.77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780元、案件受理费2436元、保全申请费1711.6元,执行费2962元)以偿还本案债务,双方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法解除其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以及解除其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屏蔽其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