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409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某某1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某2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某某1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某2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本诉原告江苏某某1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江苏某某1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江苏某某1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本诉原告江苏某某1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