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7民初12943号
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3元,减半收取计2276.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