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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XXX限公司与陕西XXX限公司、西安XXX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民终6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X**限公司,住所地:西安XXX。 法定代表人:陈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XXX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XX路。 法定代表人:胡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X。 原审被告:西安XXX学,住所地:西XXXXX。 负责人:吴XXX。 原审第三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上诉人陕西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XXX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XX大学、原审第三人陕西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17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及确认规则,按基坑开挖图及现场实际开挖尺寸计算开挖外运及内倒方量,最终以建设方及监理方签字认定工程量为准。本案一审中陕西XXX有限公司未能提交建设方及监理方签字认定工程量。二审中,陕西XXX了西安XXXX确认工程量的证据。陕西XX**有限公司也提出鉴定申请。鉴于二审出现了新的证据,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172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XX**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3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