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3民初2233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南郑区某某局,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
负责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南郑区某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4月15日向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6412.12元。现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