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海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1055号 原告:山东海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山东西路67号(中国北茶小镇)5号楼半地下层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5W6QG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3302718362545T。 负责人:***,总经理。 第三人: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海会智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第三人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海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海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