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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391民初1164号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因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