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宁波某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财保119号 申请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6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青宇锂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区凤元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青宇锂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青宇锂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等9235620.42元,如金额不足,则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青宇锂电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235620.42元,如金额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期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3年,从实际查封、冻结、扣押之日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