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77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原告***诉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