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304民初2387号 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建公司)与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九冶第五公司)、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九冶第五公司、九冶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建公司向本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材料采购款10856134.57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从拖欠之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金额暂为1021689.57元(利息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至2023年6月19日)。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30日,原告美建公司与被告九冶第五公司签署《京东亚洲一号济南先行物流园项目钢结构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九冶第五公司以固定总价38960000元向美建公司采购京东亚洲一号济南先行物流园项目1#、2#、3#、4#、5#、6#、9#物流钢结构及围护结构所需材料。就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双方约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库房验收)通过后30天内,双方完成结算;在结算完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九冶第五公司支付美建公司至全部库房结算总金额的95%。全部库房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留金,二年质保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格的5%的质量保留金。后美建公司如约交付案涉采购合同所需的全部材料,且京东亚洲一号济南先行物流园项目1#、2#、3#、4#、5#、6#、9#物流库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20年9月29日在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质量合格。2022年9月29日,两年质保期到期,九冶第五公司应当向美建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3896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九冶第五公司仅支付材料款28410000元,**10550000元材料采购款未支付。美建公司多次向被告九冶第五公司主张欠款,但被告公司仍未足额支付。鉴于被告九冶第五公司系被告九冶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九冶公司应当偿付被告九冶第五公司拖欠的材料采购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九冶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公司共同辩称,1、因原告所供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应承担的维修、赔偿义务尚未完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2、原告所诉欠款金额不实,其公司实际支付金额并非2841万元,应为2929万元,原告未提供增值税发票;3、原告在合同范围内存在未供应部分材料,其公司不应承担实际未供应部分材料款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被告九冶第五公司系被告九冶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被告九冶第五公司因承建京东亚洲一号济南先行物流园项目。2020年11月30日,原告美建公司(乙方)与被告九冶第五公司(甲方)为此签订《京东亚洲一号济南先行物流园项目钢结构材料采购合同》一份,合同对工程概况、质量技术要求及标准、合同价款、权利义务、交货地点、方式、时间、验收、价款结算与支付、发票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责任及保修、资源保障、违约责任、质量保证、通知与送达不可抗力、变更管理、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合同终止等作了约定,合同总标的额为38960000元(含税价款),其中对价款支付约定:合同7.2(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在结算完成并取得当地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竣工备案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全部库房结算总金额的95%;如结算完成后180天内未取得当地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竣工备案证明,视为已经取得该竣工备案证明;(6)全部库房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二年质保期满后在无属于乙方责任的遗留缺陷责任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5%的工程质量保留金。对质量责任及保修约定:10.4质量保修期限2年,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0.5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的5%等。合同上由甲方代表、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美建公司对被告九冶第五公司所承建的京东亚洲一号济南先行物流园项目1#、2#、3#、4#、5#、6#、9#物流库钢结构及围护结构所需材料,按被告九冶第五公司提供的图纸、质量技术要求及标准履行了供货义务。 2020年9月29日,被告九冶第五公司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结论为:“该工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合格,一致通过竣工验收”。庭审中,双方对所欠工程款金额陈述不一致。庭审后,经原告美建公司与被告九冶第五公司确认案涉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38960000元,被告九冶第五公司已支付货款29290000元,未支付货款金额为9670000元。 上述事实有:1、原告公司提交的钢结构材料采购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面补充意见;2、被告公司提交的钢结构材料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付款凭证及回单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相互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应全面依约履行。原告美建公司与被告九冶第五公司签订的《钢结构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被告九冶第五公司支付货款金额10856134.57元请求,庭审后,经原告美建公司与被告九冶第五公司一致确认案涉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38960000元,被告九冶第五公司已支付货款29290000元,实际未支付货款金额为9670000元,故被告九冶第五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96700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利息,由于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不明确,且原、被告之间就案涉工程还存在其它法律关系,相互间经济往来较多,原告提交的利息计算清单缺乏相关证据支持,致欠款基数、起算时间等均无法确定,本院确定从立案之日即2023年7月6日起计算违约利息,违约利息的计算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3.65%加计30%计算。另被告九冶第五公司系被告九冶公司的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对原告美建公司主张由被告九冶公司对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70000元及违约利息(违约利息计算标准:以货款96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加计30%计算); 二、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15元,由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