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华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汇林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6民初1565号 申请人:长沙华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孵化楼3号栋4楼4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39578249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汇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食品产业园五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MA4R6DJ40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华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汇林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华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林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华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PZPP2443011638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林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长沙华勇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提醒:申请人应在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续保,逾期未申请,造成财产失控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