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9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畜牧局家属院单边楼201-2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富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北教场。
法定代表人:***,系富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富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8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富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报请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富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富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执行款64.34万元。被执行人富县治沟造地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于2024年7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执行款150000元(已给付);2024年12月30日给付执行款150000元;2025年3月30日给付执行款150000元;2025年6月30日给付执行款173400元。剩余款因给付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9执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