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102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男,生于1983年4月23日,汉族,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被执行人陕西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1021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某于2026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13253.55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费13258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该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期限未届满。经联系申请执行人石某,并向其告知该情况,申请执行人石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陕1021执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