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1917号
原告: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扶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宇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风联兴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