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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82民初998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长武县宜禄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礼泉县东二环南段果品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长武县交通运输局、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某诉称,2018年4月28日,原告驾驶三轮电动车后载妻子刘某,从彬州市义门镇高渠村前往长武县亭口镇赶集,途径泾河北岸驶上泾河桥时,在泾河桥南口忽然出现一个大土堆,致使路面抬高,因突发状况原告驾车反应不及,致使车辆下滑侧翻,原告、妻子及车辆均坠落河岸下,原告受伤住院11天。事发后,原告得知该工程正在进行道路改造,工程发包方是长武县交通局,施工方是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道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称事发道路属于长武县交通局管辖,应在长武县行政区域内,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事故地点在彬州市辖区内,故事故地点及被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武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肖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