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长武县交通运输局,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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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82民初998号 原告:王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俊宁,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长武县宜禄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武千里,该局局长。
被告: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礼泉县东二环南段果品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海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长武县交通运输局、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诉称,2018年4月28日,原告驾驶三轮电动车后载妻子刘某,从彬州市义门镇高渠村前往长武县亭口镇赶集,途径泾河北岸驶上泾河桥时,在泾河桥南口忽然出现一个大土堆,致使路面抬高,因突发状况原告驾车反应不及,致使车辆下滑侧翻,原告、妻子及车辆均坠落河岸下,原告受伤住院11天。事发后,原告得知该工程正在进行道路改造,工程发包方是长武县交通局,施工方是陕西中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道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称事发道路属于长武县交通局管辖,应在长武县行政区域内,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事故地点在彬州市辖区内,故事故地点及被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武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弥刚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肖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