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扶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富平县旭宏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扶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28民初1136-1号
申请人:富平县旭宏筑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扶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居民,该公司员工。
富平县旭宏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扶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陕0528民初113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扶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限额26万元)。诉讼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扶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