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3916号之一
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磬云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3号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圭(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湖滨壹号花园1-2号十七楼1701-17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