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3916号之一 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磬云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3号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圭(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湖滨壹号花园1-2号十七楼1701-17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创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昌品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