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5305号之一
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融桥华府********。
法定代表人:安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次虎、董佩,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花园湾一街**v>
法定代表人:严敏。
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1月11日,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3元及财产保全费1181.67元共计2654.67元,由原告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冰容
书记员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