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5305号之二
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融侨华府********。
法定代表人:安小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次虎、董佩,湖北嘉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工业示范园花园湾一街**v>
法定代表人:严敏。
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33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价值13233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2020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20)鄂0106民初5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333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裁定作出后,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685的银行账户存款132333元。
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为0685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电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数为0685的银行账户存款1323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冰容
书记员王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