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4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海星城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黄纳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滨河西路体育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廖礼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2019)陕1024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XXXXXXX********、XXXXXXXX********中存款。因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立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XXXXXXX********中存款2000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鸿雁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房小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