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423执303号
陕西精诚展览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和嘉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精诚展览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和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3)陕0423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由陕西和嘉置业有限公司分期向陕西精诚展览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及案件受理费等全部款项。陕西和嘉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时,陕西精诚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应给付陕西和嘉置业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由陕西和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94088.4元(2021年11月5日至2023年3月7日)及后续的违约金,后续违约金以剩余未支付的款项数额为基数,从2023年3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由陕西和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4785.5元,执行费3983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陕西精诚展览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人履行了部分案件款,我院依法扣划回下余案件款200487.9元且申请人已领取。足额扣缴执行费3983元。退还被执行人陕西和嘉置业有限公司7648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和嘉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