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7124号
申请人:***,男,1977年9月20日,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阴区王营镇。
法定代表人:唐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保全,保全价值86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淮安市天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60000元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学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