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执250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长江东路与东二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圣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南淝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8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圣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