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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圣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执250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长江东路与东二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圣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南淝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8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圣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