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2150号
申请人:***,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圣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南淝河路369号汛河商务公寓1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01971P。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圣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终9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