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13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速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江苏准信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速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准信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691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江苏准信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速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381元,如江苏准信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速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违约金3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江苏准信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速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速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691执13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