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4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780256200,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章国樑,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返还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4725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47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需负担案件受理费31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9月14日至2023年1月28日期间,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仅有零星余额。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三、关联案件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曾确认过送达地址“崇川***家园26幢206室”。2023年1月30日,前往该处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3年2月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章国樑律师。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相关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单、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