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91民初8号
原告:***,男。
被告:南通伊诺维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厂房第**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樑,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伊诺维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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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缪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