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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某与南通伊诺维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91民初8号 原告:***,男。 被告:南通伊诺维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厂房第**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樑,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伊诺维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交。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缪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