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某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2民初6337号 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上海路**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樑,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精细化工园区浦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