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2民初6337号
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上海路**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樑,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精细化工园区浦江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提起撤诉申请系自愿,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