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11执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上海路北5号厂房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7802562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樑,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1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529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已迁离申请执行人所提供地址,被执行人户籍地南通市××闸区××街道***××号已拆迁,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15298.5元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本院查询材料,谈话笔录等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