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826号
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上海路北5号厂房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国樑,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周文成,总经理。
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凯威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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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陆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