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9021民初16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神农架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1117779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进行协商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