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9021民初16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神农架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1117779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进行协商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