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330民初50号
原告:德格益力工程机械租赁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德格县更庆镇茶马下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经营者***的妻子,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工程院院长。
被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凉山州分院,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门坡街楠华商厦1幢5层A号。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院凉山州分院负责人。
被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县。
原告德格益力工程机械租赁部诉被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凉山州分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德格益力工程机械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格益力工程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