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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2民初49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现住光山县。系***母亲。 被告:***,女,1974年12月18日生。 被告:***,男,2001年6月6日生。 被告:***,女,2010年11月13日生。 被告:***,男,40多岁,光山县公路管理局干部,住光山县。 第三人: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光山县城关镇海营街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提供的住址均有误,且未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属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