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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02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通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502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07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880154.82元设计费;违约金864046.4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54.22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07月0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浙江金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交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博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