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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5149号 原告: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南京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金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里亭二区15-1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诉前调解,原告与被告之间纠纷已经另案处理,原告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恒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