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田龙路98号新城1栋30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8号5-7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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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乐青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