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2民初364号 ***,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号新城壹号*栋***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 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