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2民初364号
***,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株洲市石峰区*****号新城壹号*栋***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 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