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2民初3355号
原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98号新城壹号1栋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理:91430204094761141Y。
法定代表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格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5387171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格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峰收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余 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