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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64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八达路恒丰大厦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997002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系原告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环胜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4013F。 法定代表人:张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均于2021年5月17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均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新友源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为919.5元、财产保全费为835.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为54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