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方成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空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2484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环胜大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4013F。 被申请人湖北空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永河镇永福家园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9M0221A。 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22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空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空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空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8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保全费136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