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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恢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环胜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彬。 委托代理人:**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巨友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油甘埔村青塘面工业区青塘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1973执异308号执行裁定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23日。 三、执行内容: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成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东莞市巨友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62788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6904.79元(暂计)及诉讼费1034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085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在未出资2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北省黄梅县水利局古角管理处(停前村)的两处林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梅XX证字(2010)第0XX7、0XX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经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执字第100号案于2018年期间在淘宝网公开拍卖过上述两处**,于2018年6月22日以变卖流拍而结束处分,变卖起拍价为816800元。经联络,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仍需继续处分上述**,本院与该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并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地产、车辆、有价证劵、税务、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依法限制四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3执恢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