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2282号
原告:南京金基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东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洲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基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东屋电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基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基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基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