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83执3728号
申请执行人:大***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创业园14号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2601134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浩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2345815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浩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辽0283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货款154.2538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41元。执行费17919元(未交)。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