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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天扬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执321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扬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0037317790891,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都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扬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9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本院要求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有效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后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执321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薛 景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