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扬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齐鲤粮机直销处,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扬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齐鲤粮机直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0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扬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扬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