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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天扬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区齐鲤粮机直销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恢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扬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齐鲤粮机直销处,住所地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扬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齐鲤粮机直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0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永州市冷水滩区齐鲤粮机直销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扬州天扬粮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695920元及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永州市冷水滩区齐鲤粮机直销处负担14557元。因永州市冷水滩区齐鲤粮机直销处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曾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J×××**、湘M×××**的车辆、银行存款7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查封,车牌号为苏J×××**的车辆设有抵押,普通债权几无受偿可能;车牌号为湘M×××**的车辆未实际扣押;银行存款已扣划。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已查封、设有抵押、普通债权几无受偿可能的车辆及已查封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