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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艾隆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凤凰山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3民初463号 申请人:四川艾隆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凤凰山医,地址:山**省烟台市莱山区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省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艾隆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凤凰山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凤凰山医院、***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凤凰山医院、***(曾用名:***)银行存款1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艾隆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