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13民初463号
原告: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凤凰山医院。住所地:烟台市山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曾用名:**),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烟台凤凰山医院院长,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烟台凤凰山医院(以下简称凤凰山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凰山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凤凰山医院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按年息6%支付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的利息65000元及违约金195000元(合计1260000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仍按年息6%支付自2018年1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凤凰山医院支付消防报审费用250000元及工程款250000元,合计50万元;3、诉讼费由凤凰山医院、**承担。庭审过程中,**公司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凤凰山医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按年息6%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的利息65000元,支付相当于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18年1月2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利息三倍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5日,**公司与凤凰山医院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公司承包凤凰山医院装修工程,工程范围及内容为门诊楼、室内装修及原装修拆除等,约定总价款3500万元,付款方式为**公司进场开工,凤凰山医院即按总价款的30%支付预付款,并约定**公司向凤凰山医院支付工程保证金100万元。2016年12月27日,**公司按协议约定向凤凰山医院支付了工程保证金100万元,于2017年1月进场开工,完成了原装修拆除工程并完成消防设计报审且已审核通过。**公司进场开工后,多次要求凤凰山医院支付预付款,但凤凰山医院一直未按约定履行。直至2017年9月5日凤凰山医院向**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于2017年10月31日前返还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或支付部分工程预付款150万元,**公司待收到预付款3日内再次进场施工,工期顺延。凤凰山医院未能如期履行该承诺。后2017年11月1日凤凰山医院、**又向**公司出具了《延期付款承诺函》,承诺凤凰山医院于2017年11月15日前返还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2月27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逾期则按上述利息的三倍支付违约金,医院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现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医院多次催讨,二被告依然推脱,至今未返还保证金也未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凤凰山医院及**辩称,2016年12月25日**公司与凤凰山医院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约3500万元,工程名称为医院装修,一共四个模块,承包形式五项目,付款方式为**公司进场开工凤凰山医院按总价款30%支付预付款。到目前为止,我方未见到消防合格手续。**公司提供的2017年5月3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具有合格性,原因是FB工程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的约定,到目前为止**公司没有提供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具备开工能力,因此不能支付30%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到2017年3月25日止,**公司未能提供合格手续,保证金已归属凤凰山医院所有。事后的两项付款承诺都是在不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25日,凤凰山医院(甲方)与**公司(乙方)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一、1、工程名称:烟台凤凰山医院装修【静配中心、消毒供应室、血透中心、fb中心】二、工程范围及内容:医院门诊楼、室内装修工程及拆除原装修工程。承包形式: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设计、水电暖、消防)三、工期:1、开工日期:由乙方消防审批为准,乙方在签订合同一月内消防必须通过,消防通过之日为开工之日,如因甲方问题不能开工,支付2倍的保证金。3、合同工期为90个工作日,其中包括:水电暖消防设计,装修工程设计30个工作日,工程装修60个工作日。五、合同款1、装修及拆除大约总造价为3500万元,具体造价以莱山区财政制定审计单位的标准为准。六、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进场开工,甲方付给乙方工程造价30%预付款。七、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合同签订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如经医院验收不合格两个月的改正时间,如仍然不合格,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支付甲方违约金。合同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6年12月27日,**公司支付给凤凰山医院工程保证金100万元。
2017年9月15日,凤凰山医院向**公司出具《烟台凤凰山医院付款承诺函》,该函载明:“致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我单位对烟台凤凰山医院装修工程付款做出以下承诺:我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工程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00)打入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并且支付相应利息(按照打款当时银行利息核算);或者将工程预付款(静配中心或消毒供应室或血透中心暂定金额500万元的30%)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打入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预付款3日内进场再次施工,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顺延。如未按上述承诺实现,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将对烟台凤凰山医院及其法定代表负责人提起上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函落款处加盖凤凰山医院印章并有**签字。
2017年11月1日,凤凰山医院向**公司出具《烟台凤凰山医院延期付款承诺函》,该函载明:“根据我院对2017年9月15日的付款承诺,应于2017年10月31号前将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我院截止付款时间,未按时履行付款承诺,经与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以下共识:我院承诺:1付款时间延期至2017年11月15日。2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支付延期付款利息。3如到期仍未支付,烟台凤凰山医院应该按上述利息的3倍支付违约金。4未按照上述付款时间承诺兑现,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烟台凤凰山医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烟台凤凰山医院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该函落款处加盖凤凰山医院印章并有**签字及**书写内容“待烟台凤凰山医院支付工程保证金后与其公司的合作协议作废**2017.11.1”。
关于消防验收问题。**公司主张,其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其将该部分内容外包给四川***环境技术工程公司完成了合同项下的消防报审工作且经审核合格,并提供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3日的《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予以证明。意见书中载明:“烟台凤凰山医院你单位向我支队报送的由四川***环境技术工程公司设计的‘居家老年公寓、介护式老年公寓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申报范围为居家老年公寓、介护式老年公寓内装修及居家老年公寓负二层增设中心供应室,介护式老年公寓增设手术室、ICU,负一层增设静配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经按照…审核,认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合格,请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落实以下意见…”。凤凰山医院质证称,对该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质证前未见过该意见书,且该意见书中没有办理合同中“fb中心建设项目”的消防合格证。
另,**公司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收款收据、烟台凤凰山医学研究院企业信息、《烟台凤凰山医院付款承诺函》、《烟台凤凰山医院延期付款承诺函》及《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已经本院质证核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等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本案中,涉案工程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凤凰山医院与**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前没有进行招投标,且**公司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故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本案中,凤凰山医院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的《烟台凤凰山医院延期付款承诺函》,是双方关于合同争议处理及清理内容的约定,系**公司及凤凰山医院、**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凤凰山医院、**均具有约束力。凤凰山医院、**关于该承诺函无效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凤凰山医院关于保证金已归其所有的抗辩主张,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2017年11月1日《烟台凤凰山医院延期付款承诺函》,中各条内容及上下文意思理解,其中第2项中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付款之日应指第1项中的2017年11月15日前的付款之日,因凤凰山医院未按1.2项约定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故利息截止日为2017年11月15日,为38614(1000000*4.35%*324/365)元;第3项中的违约金是逾期还款违约金,为第2项利息三倍即115842元。
综上,**公司要求凤凰山医院返还保证金1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凤凰山医院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公司要求**根据延期付款承诺函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违反法律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及连带责任保证范围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烟台凤凰山医院返还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8614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115842元,合计11544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20元,由四川**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25元,烟台凤凰山医院、**负担7595元;讼保全费5000元,由烟台凤凰山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瑞